合夥契約公證
一、合夥契約經本所公證優點為何?
1.所謂合夥,即「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辦理合夥契約公證,公證人會對於合夥人所約定之合夥經營事業為何、商號名稱、各合夥人出資、負責人為何、合夥事務之決定、執行、損益如何分配、退夥、解散條件等為詢問,及合夥人是否意識清楚下所為確認並載明於合夥契約公證書,事後不容任一方抗辯其意思不清、非出於自由意志、或對於合夥契約內容不清楚為抗辯。
3.經公證之合夥契約書,推定為真正,不容一方將來在法院訴訟時抗辯其虛偽不實。公證合夥契約書,自公證日起仍保存15年,當事人隨時可向本所聲請閱覽或提供繕影本。
4.本所公證人為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在高雄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合夥契約公證,與您至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之效力相同。
二、合夥契約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以合夥總額,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收費與您至高雄地院公證處辦理相同。例如:合夥總金額為60萬元,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公證費為3,000元。
三、辦理合夥契約公證需攜帶什麼文件?
【自然人】
1.本人親自到場只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契約書
2.本人若無法親自到場,代理人須備文件如下:
(1)未到場人之印鑑證明(至戶政申請,註記:辦理公證使用)
(2)授權書(如附件) (*蓋印鑑章)
(3)代理人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便章
(4)契約書
~請事先預約公證時間,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請來電告知!感謝您~
高雄民間公證人楊士弘為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公證人,自99年起任高雄公證人,
辦理租賃公證、遺囑公證、文書、翻譯認證,及各種公證、認證業務。
高雄民間公證人楊士弘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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