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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公證、金錢借貸契約公證

借款公證、金錢借貸契約公證
一、借款、金錢借貸契約經本所公證優點為何?
1.所謂借款契約、金錢借貸契約,法律上稱之為: 「金錢消費借貸」,即貸與人給付金錢予借款人,約定借款人須返還金錢予貸與人之契約。辦理借錢公證時有三大好處,即是證明力、證據力、執行力:
(1)證明力:辦理借款契約公證時,公證人會對於雙方所約定借錢之金額、金錢是否交付、還款期限、是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是否有連帶保證人,及雙方是否意識清楚下所為確認並載明於借款契約公證書,事後不容任一方抗辯其意思不清、非出於自由意志、或對於借款契約內容不清楚為抗辯,此為借款契約公證之證明力。
(2)證據力:經公證之借款契約,推定為真正,不容借款人將來在法院訴訟時抗辯其虛偽不實。公證借款契約,自還款期限屆滿後仍保存15年,當事人隨時可向本所聲請閱覽或提供繕影本。
(3)執行力:借款契約公證書可約定對於債務人未返還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等未給付時,直接逕受強制執行,甚至對於分期還款,其餘未付款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亦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免除債權人將來打官司之困擾。

2.另外,親屬間之實際借錢,諸如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孫子女間,也最好辦理借款公證,以免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課徵贈與稅。

3.預定借款,在雙方金錢未給付前,亦可以辦理公證,此為消費借貸之預約。


二、借款、金錢借貸契約之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以借款總金額,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收費與您至高雄法院公證處辦理相同。例如:借款總金額為60萬元整,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約定有借款期滿未返還可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費為4,500元。

三、辦理借款、金錢借貸契約公證需攜帶什麼文件?
【自然人】
1.本人親自到場只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或借款給付之證明(如存摺、匯款單據)
2.本人若無法親自到場,代理人須備文件如下:
(1)未到場人之印鑑證明(至戶政申請,註記:辦理公證使用)
(2)授權書(如附件) (*蓋印鑑章)
(3)代理人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便章


~請事先預約公證時間,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請來電告知!感謝您~

高雄民間公證人楊士弘為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公證人,自99年起任高雄公證人
辦理租賃公證、遺囑公證、文書、翻譯認證,及各種公證、認證業務。
高雄民間公證人楊士弘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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