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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證

贈與公證

一、贈與契約經本所公證優點為何?
1.本所辦理土地、房屋贈與契約公證,金錢、動產等贈與契約公證,均須先確認贈與人、受贈人意識清楚,贈與人及受贈人之意思表示自由及明確,以免贈與人日後意識不清或亡故時,本人或其親屬主張贈與人之贈與意思瑕疵或贈與契約係偽造等情形。
2.依據民法第408條第2項之規定,未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在完成移轉不動產登記或交付動產予受贈人之前,是可以單方無條件反悔而撤銷贈與。但是,如已經公證之贈與契約,縱使贈與人在未完成移轉不動產登記或未交付動產予受贈人之前,也不可以反悔而任意撤銷贈與契約。
3.辦理贈與契約公證後,縱使贈與人在未完成移轉不動產登記或未交付動產予受贈人之前亡故,贈與人之繼承人亦不得撤銷贈與。


二、贈與契約之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以贈與之全部價值總額計算,如贈與土地以土地面積之總公告現值計算、贈與房屋以房屋稅單上之現值計算,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收費與您至高雄地院公證處辦理相同。例如:贈與土地以土地面積之總公告現值為60萬元,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公證費為3,000元。如贈與房屋以房屋稅單上之現值計算,如房屋現值30萬元整,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公證費為2,000元。


三、辦理贈與契約公證需攜帶什麼文件?
【自然人】
1.雙方親自到場只須備文件如下:
(1)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
(3)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2.本人若無法親自到場,代理人須備文件如下:
(1)未到場人之印鑑證明(至戶政申請,註記:辦理公證使用)
(2)授權書(如附件) (*蓋印鑑章)
(3)代理人親自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便章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
(5)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請事先預約公證時間,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請來電告知!感謝您~

高雄民間公證人楊士弘為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公證人,自99年起任
高雄公證人
辦理租賃公證、遺囑公證、文書、翻譯認證,及各種公證、認證業務。
高雄民間公證人楊士弘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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